近日,記者從天津市規劃局了解到,新近修訂的《天津市綠化條例》已向社會公布,并將于3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綠地破壞和居民區內私占綠地等行為給予了詳盡的管理確權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懲罰力度:按照占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新條例強調法力責任規定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院長齊恩平教授分析:新修訂的《天津市綠化條例》最為顯著的一點就是在第四章的部分專門規定了主管部門和責任范圍。并且,非常明確的對于相關的職能部門做出了要求。例如對于罰款的具體數量和標準的衡定上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按照新規 臨時建設用地超過三個月閑置應當進行綠化(攝影/王爍)
此外,該條例還在“中環線內外的綠化率”以及“閑置土地綠化”等方面做出了詳盡的規定:中環以內的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設公園綠地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城市綠化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閑置三個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按照臨時綠化標準和要求在六個月內進行臨時綠化。
投訴層出不窮
塘沽高新里小區居民胡先生反映,小區一處花壇廣場,被人私自占用蓋了一超市。而河東區中山門居民則反映不少人占用公共綠地,圈起了菜園。美震中環的一位業主則表示,小區內本有的綠地被物業改造成了收費的機械式升降車位了。諸如此類投訴層出不窮。

居民區內占用綠地蓋成的小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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