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交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次的修訂草案新增了一章旅游者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同時也增加了保障旅游者的權益條款,規定景區門票價格如果提高應提前六個月向社會公布等。
旅游者享有旅游權利并履行義務
旅游者在境內、境外旅游活動中出現的不文明現象是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已經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對此,修訂草案新增了對旅游者權利、義務和糾紛解決途徑的規定。
修訂草案中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時享有知悉相關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標準、價格、注意事項等信息;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旅游經營者等8項權利。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學生、現役軍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同時,旅游者應當履行遵守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德,愛護旅游設施,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得出現隨地吐痰、喧嘩吵鬧、亂扔廢棄物、亂刻亂劃等不文明旅游行為;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等六項義務。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檀自分團、脫團。
如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可以通過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向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或者向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旅游合同中約定由仲裁條款或者有書面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等五種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修訂草案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地居民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倡導和鼓勵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旅游行業組織、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活動中為旅游者健康、文明、環保旅游提供便利。
增加旅游特色名縣紅色旅游等內容
特色旅游是廣西旅游的亮點,修訂草案增加旅游特色名縣、紅色旅游等內容。
修訂草案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當地實際創建特色旅游名縣、名鎮、名村。同時增加紅色旅游的相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區紅色旅游發展。紅色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紅色旅游發展,改善紅色旅游基礎設施, 加強紅色旅游宣傳推廣。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不得從事營利的旅行社業務
當前,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旅行社業務,不僅擾亂旅游市場,而且也容易給旅游者旅游活動帶來安全隱患。
因此,修訂草案中增加旅行社業務經營規范的相關規定: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旅行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