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近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于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最高罰款1萬元;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建設施工不制定保護方案,或未按保護方案施工的,最高可罰款3萬元。
山東共有古樹名木30余萬株。全省古樹名木實行分級認定、保護:名木和樹齡在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認定公布后,應當劃定保護范圍。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設置保護標志和必要的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
《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因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制定保護方案,或未按照保護方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