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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將長春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10-27  

      國務院關于同意將吉林省長春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17〕131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申報長春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長春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長春市歷史悠久,歷史遺存豐富,城市空間格局獨特,工業遺產特色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多樣,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長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并嚴格實施相關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筑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長春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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