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內蒙古局官網截圖
關于對邢文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邢文瑞:
經查,你于2017年6月20日通過交易系統集中競價交易賣出所持有的內蒙古蒙草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草生態”或“公司”)股票10,560股,成交金額10.77萬元。你作為蒙草生態董事、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該減持行為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和《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