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民日報的一篇評論文章經網絡轉載后迅速發酵,把一個存在已久的問題又重新擺到了人們的面前。
一提起“低價中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是不是有些招標單位在招標環節忽視質量要求、唯價格論,造成中標價低于甚至遠低于成本價。而中標的生產、施工等企業更像是被地主逼債的楊白勞,由于沒有利潤空間,被逼無奈只能偷工減料、犧牲質量,甚至突破底線。但作為一名有著二十余年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從十年前就開始從事集采招標產品質量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從業者,筆者對此倒是有些不盡相同的看法。
首先,不論是選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最低評標價法還是綜合評分法,作為招標單位通常會在標書中明確提出技術、質量、商務、服務等方面的要求,而評標時也會綜合考慮投標人在上述各方面的表現和承諾,最終得出評標結果。因此客觀地講,“招標單位在招標環節忽視質量要求、唯價格論”的說法多少有些偏頗。但不可否認的是,不少招標單位在設計商務標評分方法時,確實采用了最低價最高分的規則,并且商務分占總分的權重也比較大。因而,如果各投標人在其他方面的實力和水平基本相當的情況下,確實會出現價低者中標的結果。作為無可辯駁的事實,筆者在這些年確實也見過不少低于成本價的中標結果。并且今年以來,廈門市政府外網云服務項目、遼陽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硬件建設項目、上海市電子政務云服務項目的招標,更是以驚爆眼球的0.01元、0.01元和0元中標,再次刷新的人們對于低價中標的認知。即便如此,假設投標人的報價都在合理范圍內波動的話,最終結果也應該是皆大歡喜的局面??涩F在招投標行業中普遍存在的卻是“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的情況。
其次,眾所周知,《招標投標法》及一系列相關的下位法都明確規定了,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當投標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才可能符合中標條件,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等相關要求。那么是眾多招標單位、甚至連政府也不懂法、不守法嗎?筆者個人認為,低價中標可能導致質量風險的責任不能完全歸咎于招標單位。
究其原因,一方面《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招標單位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而實踐中投標人對于低于成本的報價往往解釋為市場推廣的優惠政策、將從其他產品或業務板塊彌補本次投標的虧損,而對此招標或評標單位則往往難以直接認定為投標人就是不誠信的惡意報價。這就如同當下鋪天蓋地的共享單車0元騎、甚至倒貼紅包騎,大家并沒有認為是在低于成本報價、惡意攪局,反而欣然接受;另一方面,《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合同約定的義務就包括按照中標價格提供滿足質量及其他要求的產品和服務。因此投標人不能因為自己的報價低于成本就可以肆意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也不能拒絕履行自己所做出的鄭重承諾,更不能拒絕承擔法律規定和道德約束范圍內的責任。故此筆者認為對于低價中標帶來的質量風險,相當大的一部分責任應由低價投標的企業來承擔。畢竟只有低價投標在先,才可能有之后的低價中標。
又比如,十年前國內某運營商原本想借鑒已在國外成功應用的反向拍賣招標法來優化其招投標管理,不成想結果搞得怨聲載道,還背上了“攪亂市場價格”的罪名。其實筆者就是從那時起開始接觸“集采”、“反拍”等相關工作的,因此對其中的內情多少了解一點。彼時參加“反拍”的國外廠家,拍到一定的價格底線后就不再繼續拍了。而國內絕大多數廠家,往往會一路向下叫價,甚至低于正常的成本價,直至他們自己心目中可以通過某些特殊手段達到的“最低成本價”。這只能說明我們的市場環境不成熟、市場監管缺位,才有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空間。
超低報價投標,中標后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中標后層層轉包,中標后拒絕供貨等等現象是困擾招投標行業多年的沉疴宿疾,已經成為提升我國產品、服務和建設工程質量的突出障礙,亟待治理和規范。
但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以上種種亂象由來已久,到現在已經是積重難返。所有的投標人都面臨著囚徒困境,作為投標人,你不報低價有人報低價,而報高價就意味著降低中標幾率,故此只能在無奈放棄與飲鴆止渴間彷徨。而與此同時,在目前的經濟大環境下,哪個投標人都看重這種有實力的潛在客戶——凡能采用或必須采用招標方式的甲方往往“非富即貴”,其付款信用也相對更有保障,這恰恰是投標人難以割舍之處。因此,僅靠投標人的自律根本無力扭轉當前這種局面。
雖然也有一些招標單位采用“中間價(或最優價)最高分”的商務評分規則。但即便如此,眾多投標人的報價還是普遍偏低——因為但凡是奔著中標目的去的,誰也不愿意用自己的身體去給別人蹚地雷,犧牲自己的報價去拉整個高中間價,更何況還有去掉最高價和最低價的規則。
不難想見,對于低價中標且實際在中標后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層層轉包或者拒絕供貨的中標人,大幅提高其違法成本將會是對這種現象最有力的遏制舉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從十一屆三中全會起就已確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針。可在當下的招投標市場中卻鮮見《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執法身影。大家都在講,要充分發揮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的調節作用,但在誠信缺失、道德滑坡的環境下,單純寄希望于“無形的手”恐怕難免會有所失望。在大家紛紛有感于新加坡沒有遍地小廣告的時候,卻很少有人知道,新加坡會對兩次及以上違法張貼廣告、海報的人施以鞭刑。而當下時常能見諸報端的,國人在海外因為“雞毛蒜皮”小事被課以重罰的例子,也不啻于在提醒我們中外執法力度的巨大差距。
值得欣慰的是,在當前政府監管缺位的情況下,有些行業的大型招標單位正在自己承擔起了一些產品質量監管的職責,通過產品選型、到貨驗收等方式進行質量監督,并對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中標人按合同約定課以處罰。雖然他們往往是從自身需要的角度出發,不過多少也對低價投標者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壓力,從某種意義上講也為促進行業產品質量提升發揮了一些積極作用。不過由于他們在質量監督領域的專業能力有限,所以目前暫時還無法達到震懾違法報價和競標的投標人、使其不敢鋌而走險的最終目的。
以筆者所在的通信行業為例,現在電信運營商在開標前有廠驗、有選型檢測,中標后有到貨檢測、甚至飛行檢測,但是由于在產品抽檢中最關鍵的三個環節沒有設計好、控制好,而導致事倍功半。其一,目前運營商的產品抽檢中完全缺失盲樣恢復的環節;其二,盲樣制作環節完全不受自己控制,由外包的檢測機構自行制作盲樣,而檢測機構自然也完全知道盲樣與實際生產廠家間的對應關系;其三,樣品抽樣過程中往往缺乏足夠的母體數量,并且不能完全保證隨機抽樣。這恐怕也是各大投標廠商往往設有專人,常年游走于各檢測機構和可能的抽樣地點之間的主要原因吧。但假如運營商能借助專業機構的力量,針對自身需求設計并實施適合于自己的第二方認證及采購產品質量控制方案,則可揚長避短、事半功倍。
總之,希望在政府、行業及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投標人不敢冒被重罰、失信、甚至破產倒閉的風險,去低價投標并在中標后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層層轉包或者拒絕供貨。從而讓投標價格逐步恢復到合理的水平,讓行業競爭重新回歸到質量、技術、服務等方面的角逐上來,最終實現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轉變、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的轉變、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