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披露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范目前總投資超過12萬億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的財政管理,再次重申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
10月20日披露的此次《辦法》,分為7章40條,涉及PPP項目識別論證、項目政府采購管理、項目財政預算管理、項目資產負債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此次《辦法》有不少亮點,比如《辦法》只適用于財政部主管的公共服務領域類PPP項目,而不包括國家發改委主管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類PPP項目。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保障政府履約能力,減輕社會資本擔憂。
只適用公共服務領域PPP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適用范圍為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公用、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養老、旅游等公共服務領域開展的各類PPP項目。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此前國務院將PPP領域分為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前者由財政部統籌管理,后者則由國家發改委統籌管理。因此,此次《辦法》適用領域特別強調了適用公共服務領域開展的各類PPP項目,而不涉及國家發改委負責的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
在項目識別論證方面,《辦法》強調項目必須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只有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可承受能力評價的PPP項目,才能進入各地PPP項目開發目錄。
在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方面,《辦法》要求項目實施機構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方采購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十四條提出,參加采購評審的社會資本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內容最終被全部或部分采納,但經采購未中選的,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補償。這意味著財政部門更加重視PPP項目前期工作。
政府支出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在公共服務領域類PPP項目長達幾十年的運營過程中,政府支出必不可少,而社會資本一大擔憂正是政府不能夠履約。
為了消除這一擔憂,此次《辦法》第18條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將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保障政府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履約能力。
PPP項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需要從財政資金中安排的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配套投入、風險承擔,以及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安排的PPP專項獎補資金支出。
與此同時,PPP項目中的財政支出也與項目績效掛鉤,以保證項目質量。
《辦法》第28條稱,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于績效評價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及時足額安排相關支出。而對于績效評價不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費用或補貼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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