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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首部地方性法規將實施 聚焦歷史文化保護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3-25  

        去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其中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從今年3月21日起,《佛山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將正式實施。作為立法法修改后廣東全省首部被批準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這一條例的實施頗具標志性意義。此外,佛山、中山、東莞、惠州、江門等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已根據地方實際出臺首部地方性法規。

        地方立法權下放一周年,從搭上“頭班車”到交出“成績單”,珠三角在法治建設新征程上的探索值得借鑒。

        粵首部地方性法規 聚焦歷史文化保護

        根據新修改立法法的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進入“地方立法”時間,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等地的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感到振奮。2015年5月28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佛山、韶關、梅州、惠州、東莞、中山、江門、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正式表決通過。

        在獲得地方立法權的設區市中,有不少城市將首法定為“小立法法”,即地方性法規制定辦法。與這些城市不同,佛山將首部地方性法規定為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

        作為嶺南文化發源地之一的佛山,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現劃定有歷史文化街區20個,歷史建筑175個。但過去制定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管理措施偏弱,亟需依靠符合佛山實際的地方性法規來加強管理。為此,出于佛山實際考慮,首部地方性法規最終聚焦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

        中山惠州不約而同 瞄向了水環境保護

        中山、惠州的首部地方性法規,不約而同地瞄向了水環境保護。不久前,《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獲表決通過。惠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鄧木林稱,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面臨嚴峻挑戰,包括上游水源涵養林區域不夠廣、結構不合理,污染源管控力度有待加強,水質性缺水初現端倪,生態補償機制不夠完善等,現行上位法對于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而言,尚缺乏具有地方特色和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大保護力度、增強保護實效。

        在中山,受中山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中山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開展“中山市地方立法課題專題調研”。據承擔此次問卷調查的負責人之一、中山市制度創新研究院數據調研中心主任陳晴介紹,問卷調查對區域覆蓋有嚴格的規定,要求每個鎮區至少要發放200份以上,每個鎮區再具體到4個社區,每個社區至少覆蓋50份以上。

        “這樣是為了保證區域的覆蓋面,確保參數的科學性。”陳晴透露,調查隊成員在全市各鎮區中收集了5000名公眾(年齡在18歲及以上且不同性別、受教育程度、職業、地區的常住人口)對中山市在地方立法方面的看法、意見和建議。

        統計數據顯示,五成的受訪公眾認為中山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后應該對環境保護的事項制定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主要針對“污水處理”“環境與生態保護規劃”“水資源的利用與保護”方面。

        “你知不知道在開展岐江河治理的時候,最頭痛的是什么嗎?”中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馮鏡華想起一件往事,“那時候沿岸有不少養豬場,對水質影響很大,但法律沒有對‘禁養區’進行具體的劃分,政府很難開展執法工作”。

        水環境保護包括了岸上、岸下、地下水等綜合領域的范疇,涉及到《環保法》和《水法》的內容。在中山,水環境治理涉及到16個部門,千絲萬縷而又錯綜復雜;而“九龍治水”則往往容易導致缺乏統籌協調機制,各部門間沒能形成治水合力。

        從全市的水環境監管工作的現狀出發,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規需要解決幾個問題:首先是解決水環境監管工作中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的問題,改變原來“九龍治水”各自為政的格局;其次是解決水污染防治問題,即從源頭上解決水污染防治;三是要解決飲用水源的保護問題,即明確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確定和調整程序,保護區內建設隔離防護設施;四是解決水生態保護和水安全的問題,劃定水(環境)功能區,加強水質監測。拿水“開路”,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規的立項可謂“水到渠成”。

        在惠州,鄧木林等參與立法的人大工作人員則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西枝江上游地區的干部群眾為保護西枝江水質,作出了很大“犧牲”,當地的發展受到各種限制,付出如何得到回報?這是上游地區老百姓最為關注的問題。

        鄧木林說,為了提高上游地區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條例把流域生態保護補償作為最重要的制度設計,規定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設立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社會發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區相關組織和個人給予適當補償。

        為保護一條江,立了一部法——惠州對綠色發展的重視,讓鄧木林等當地的干部感到自豪。幾年前,美國有一家企業計劃到惠州投資落戶,項目投資額大概為兩億美元,項目非常不錯,但是因為達不到環保要求,惠州最后拒絕了這個項目。“十二五”以來惠州否決項目超過800宗,平均每年環保否決率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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