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布實施,將對林權管理制度改革產生深遠影響,為林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新的法律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5月29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對各級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指明了林權管理制度改革的前進方向。
更好地保障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是林權管理的重要標尺。
林權管理是森林經營管理的基礎,但是,森林法和林權管理實踐中使用的林權、林權管理等概念,尚未與民法典中有關專業術語對接,不便于林權管理者與林權權利人準確理解和把握林權概念的現實內涵,應當運用民法典的法律術語詮釋和創新林權管理話語體系,更好地保障林權權利人的權利。林權管理,尤其是針對非國有林地的公益林的林權管理,要充分尊重民法典規定的林權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在林權管理中,各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應當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好《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的林權管理職責。
第一,應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明確由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國家履行國有林的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充分發揮國有林的生態功能。
第二,應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和印發《國有林特許經營合同》《國有林使用權轉讓合同》《集體林地承包合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公益林區劃界定與經濟補償合同》《林地地役權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通過積極推廣和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合同當事人的簽約履約行為。
第三,應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確保國有林保值增值,防止國有林損失;切實保障林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應依據《民法典》第一編第三章第四節建立的特別法人制度,在依法行使針對集體林權的行政管理權的同時,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的發包權、合同備案權,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行使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劃清行政管理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的所有權以及村民自治權之間的邊界。
第五,應嚴格遵守《森林法》規定的公益林、商品林分類經營制度。切實保障國有林權發揮生態公益功能;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林地承包方對于商品林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切實保障商品林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在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所有的商品林劃定為公益林時,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
更好地保障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為集體林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技術、人才和市場信息,有利于推動集體林業的適度規模經營。
為了確保土地的農業用途,防止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對此,《森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也作了補充規定,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后,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簽訂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等條件。
因此,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受理林地經營權受讓方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申請時,應當兼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典》的規定,確保林地利用,維護承包方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林地經營權受讓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主開展林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首先,資格審查應當結合“放管服”改革創新和方便群眾辦事以及縮短審批時間等要求,盡可能讓申請人少交材料,充分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府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府部門間行政協助和林業內部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相關承諾予以核實。
其次,項目審核應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流轉合同中有關經營項目的約定的基礎上,審查其約定是否符合《森林法》有關公益林、商品林分類經營的各項要求。
再次,堅持問題導向,管好流轉程序和林業經營能力等關鍵環節,防范項目風險,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流轉監管機制,引導工商企業誠信經營。
更好地實現集體林的生態價值
《森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重要江河源頭匯水區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兩岸、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基干林帶、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地區等區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定為公益林。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
自2001年以來,我國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京津風沙源治理、“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防護林體系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和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等六大林業重點工程,范圍涵蓋了全國31個省(區、市),大量集體林被劃定為公益林。《森林法》規定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因補償標準偏低,既未體現出森林生態服務價值,也未能有效彌補林權權利人的財產損失。《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將地役權的標的確定為“不動產”,使得地役權人對他人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等均可設定地役權,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運用《民法典》設計的地役權法律制度,可以明晰國有林與集體林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有效平衡國家、集體、個人的林權與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之間的關系。
2020年8月9日,《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總體規劃(2020-2025)》通過評審,百山祖國家公園與錢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區整合為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在百山祖國家公園創建過程中,龍泉市在總體規劃面積和核心面積中均占了一半左右,涉及3個鄉鎮14個村3008人。為了解決土地管理權問題,2018年以來浙江省進行地役權改革探索,由錢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與供役地各方簽訂地役權合同,將集體林地納入百山祖國家公園統一管理,片區林農可獲得每年48.2元/畝的補償。從2020年4月10日頒發第一張集體林地地役權證開始,截至7月30日,龍泉市累計發放集體林地地役權登記證明237份,標志著龍泉市率先全面完成百山祖國家公園集體林地地役權改革工作。通過集體林地地役權改革,在不改變林地權屬的基礎上,龍泉市建立了一套科學合理的地役權補償機制和共管機制,最大限度地獲得了當地群眾的支持,更好地保護了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原真性,實現了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最大化。浙江省在國家公園創建中的地役權實踐,代表了《民法典》實施后林權管理制度改革的前進方向。
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
《森林法》確立了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的法律目標,開辟了森林生態系統管理的新路徑。《民法典》除了系統地確認了林權制度以外,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合同履行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確認了生態服務功能的財產屬性,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實施森林生態系統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對于違反《民法典》和《森林法》的規定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以及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更好地保障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是林權管理的重要標尺。
林權管理是森林經營管理的基礎,但是,森林法和林權管理實踐中使用的林權、林權管理等概念,尚未與民法典中有關專業術語對接,不便于林權管理者與林權權利人準確理解和把握林權概念的現實內涵,應當運用民法典的法律術語詮釋和創新林權管理話語體系,更好地保障林權權利人的權利。林權管理,尤其是針對非國有林地的公益林的林權管理,要充分尊重民法典規定的林權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在林權管理中,各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應當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好《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的林權管理職責。
第一,應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明確由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國家履行國有林的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充分發揮國有林的生態功能。
第二,應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和印發《國有林特許經營合同》《國有林使用權轉讓合同》《集體林地承包合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公益林區劃界定與經濟補償合同》《林地地役權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通過積極推廣和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合同當事人的簽約履約行為。
第三,應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確保國有林保值增值,防止國有林損失;切實保障林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應依據《民法典》第一編第三章第四節建立的特別法人制度,在依法行使針對集體林權的行政管理權的同時,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的發包權、合同備案權,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行使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劃清行政管理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的所有權以及村民自治權之間的邊界。
第五,應嚴格遵守《森林法》規定的公益林、商品林分類經營制度。切實保障國有林權發揮生態公益功能;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林地承包方對于商品林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切實保障商品林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在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所有的商品林劃定為公益林時,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
更好地保障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為集體林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技術、人才和市場信息,有利于推動集體林業的適度規模經營。
為了確保土地的農業用途,防止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對此,《森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也作了補充規定,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后,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簽訂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等條件。
因此,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受理林地經營權受讓方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申請時,應當兼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典》的規定,確保林地利用,維護承包方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林地經營權受讓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主開展林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首先,資格審查應當結合“放管服”改革創新和方便群眾辦事以及縮短審批時間等要求,盡可能讓申請人少交材料,充分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府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府部門間行政協助和林業內部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相關承諾予以核實。
其次,項目審核應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流轉合同中有關經營項目的約定的基礎上,審查其約定是否符合《森林法》有關公益林、商品林分類經營的各項要求。
再次,堅持問題導向,管好流轉程序和林業經營能力等關鍵環節,防范項目風險,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流轉監管機制,引導工商企業誠信經營。
更好地實現集體林的生態價值
《森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重要江河源頭匯水區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兩岸、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基干林帶、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地區等區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定為公益林。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
自2001年以來,我國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京津風沙源治理、“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防護林體系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和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等六大林業重點工程,范圍涵蓋了全國31個省(區、市),大量集體林被劃定為公益林。《森林法》規定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因補償標準偏低,既未體現出森林生態服務價值,也未能有效彌補林權權利人的財產損失。《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將地役權的標的確定為“不動產”,使得地役權人對他人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等均可設定地役權,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運用《民法典》設計的地役權法律制度,可以明晰國有林與集體林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有效平衡國家、集體、個人的林權與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之間的關系。
2020年8月9日,《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總體規劃(2020-2025)》通過評審,百山祖國家公園與錢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區整合為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在百山祖國家公園創建過程中,龍泉市在總體規劃面積和核心面積中均占了一半左右,涉及3個鄉鎮14個村3008人。為了解決土地管理權問題,2018年以來浙江省進行地役權改革探索,由錢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與供役地各方簽訂地役權合同,將集體林地納入百山祖國家公園統一管理,片區林農可獲得每年48.2元/畝的補償。從2020年4月10日頒發第一張集體林地地役權證開始,截至7月30日,龍泉市累計發放集體林地地役權登記證明237份,標志著龍泉市率先全面完成百山祖國家公園集體林地地役權改革工作。通過集體林地地役權改革,在不改變林地權屬的基礎上,龍泉市建立了一套科學合理的地役權補償機制和共管機制,最大限度地獲得了當地群眾的支持,更好地保護了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原真性,實現了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最大化。浙江省在國家公園創建中的地役權實踐,代表了《民法典》實施后林權管理制度改革的前進方向。
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
《森林法》確立了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的法律目標,開辟了森林生態系統管理的新路徑。《民法典》除了系統地確認了林權制度以外,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合同履行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確認了生態服務功能的財產屬性,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實施森林生態系統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對于違反《民法典》和《森林法》的規定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以及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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