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近日下發新修訂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新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具體負責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批復辦理工作。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規范管理的重要依據,未按規定審批或者已超期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工程立項、資金安排和辦理使用林地的依據。
《辦法》規定,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有關要求,并與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應當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公眾及利益相關者意見,并進行公示。總體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逐級行文報至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并進行審核;總體規劃審核通過后,應當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復的總體規劃開展建設活動,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國家林草局林場種苗司(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于不按照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和建設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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