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
當前,我國某些領域、行業、群體出現的誠信道德失范問題,侵蝕到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成為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由此引發的社會信任危機,擾亂市場和人的心靈秩序,積聚社會矛盾,挑戰人類道德底線和社會正常運行的閥限,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軟肋”。為此,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印發了《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把誠信建設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作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重要舉措。
誠信建設制度化,是促進社會互信、減少社會矛盾、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我國現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現狀以及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信用建設的歷程和經驗,筆者以為,我國當前應從三方面著手推進誠信建設的制度化。
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制度
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壘”和“孤島”現象,讓失信記錄見陽光,使失信者無處躲藏,有賴于信用信息的及時歸集,形成信用記錄,使自然人、企業、社會組織涉及誠信的行為留有痕跡。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需要四個配套條件:第一,具有信用法律法規體系,使信用信息能夠依法采集;第二,具有信用標準體系,使信用檔案的建立有“標準”可依,全國通用,與世界接軌;第三,具有全國統一的征信平臺;第四,具有“各部門各地區信用信息系統統籌整合”的制度保障,使及時歸集信用主體不同領域的信用信息成為可能。信用主體活動的多領域性以及社會組織對信用主體的多系統管理方式,使得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分屬于不同系統和部門,而信用主體完整的、綜合的信用記錄的形成,需要對不同領域、不同系統信用信息進行整合。目前,在我國,不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正在建立中,而且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也處于分割、分散狀態。要破除各系統之間、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亟須修訂和完善相關制度,明確不同系統和部門信用信息公開的義務以及未能履行義務應負的責任。具而言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明確規定公安、法院、工商、稅務等相關政府部門所轄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規定不公開信息所承擔的責任,且對信息不歸集的行為責任進行明確規定,避免政府信息歸集受部門利益阻礙而擱淺。發揮銀行、保險、社區等社會組織機構的作用,要求它們及時提供所轄成員真實的信用記錄。我國在征信平臺的建設上,應該盡快實現四大系統信息平臺的對接與整合:金融系統的個人和企業信貸的信用信息平臺,工商管理的個人和企業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平臺,公安系統的個人與企業的法律懲罰信用信息平臺,保險、電信、水電、房租等系統的繳費信用信息平臺。
建立信用記錄的廣泛使用制度
我國社會中存在的守信者無優待、失信者無懲罰的“誠信無用”的社會現實,與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記錄在經濟社會中未能成為其生活和交易的“通行證”無不相關。所以,建立健全激勵誠信、懲戒失信長效機制的關鍵,是要建立信用記錄的廣泛使用制度。
把誠信嵌入到利益獲取的關口,實現“誠信獲益、虛假失信虧利”的社會正義。我國需要推行信用記錄的廣泛使用制度,建立過去、現在與將來誠信記錄與利益聯動的一線貫通機制。建立誠信紅黑名單制度,把企業生產、經營的信用記錄納入到企業的注冊登記、資質審核、年度考評等監督檢查環節,對良信企業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的各種優待政策。相反,對不良企業,在曝光、加強審查的同時,實行某些行業經營的禁入限制;把個人的信用記錄融入律師、會計師、稅務師、公務員、教師等職業資格準入和職稱、職務晉升中,“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一票否決’”。把誠信記錄內嵌于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各種社會利益活動中,使信用記錄成為人們就業、升學、升職、信貸、租賃以及企業經營、貸款等交互活動中利益獲取的“關卡”,人們自然會珍惜誠信記錄,維護誠信信譽。“處處用信用、時時講信用”“守信者得利、失信者損利”的“德得相通”社會環境,是最好的、最有效的誠信教育,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社會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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